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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发挥教育科研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引导作用,进一步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,学校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地参与学校的教科研活动,特制订本条例。
1、凡申报区级(含区级以上,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科研课题)所需要的评审经费,经学校认可先由个人预付,经批准立项后学校给予全额报销。
2、凡申报教科研、德育室、以及市、区教育学会及分支学会教育教学教科研项目评审费,经学校认可批准后可给予报销。
3、教师完成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课题项目获得等第奖的,学校将按下例奖励额度发放奖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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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等奖 |
二等奖 |
三等奖 |
鼓励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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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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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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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浦区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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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教师完成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课题项目获得等第奖的,学校按下例奖励额度发放奖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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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等奖 |
二等奖 |
三等奖 |
鼓励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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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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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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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浦区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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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凡参加学校校长室、教导处、政教处、科研室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获奖项目,学校可以单设奖项,也可纳入教师年中考核予以奖励。
6、以上各项奖励金额,一般不予重复奖励。如有特殊贡献,将由校长室特批予以奖励。
7、所有教科研成果奖励均按教科研项目奖励,而与项目参与的人数无关。如有特殊情况,将由校长室特批予以奖励。
上理工附中科研室
2008.3 |